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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上买到假冒伪劣产品怎么维权

fq.fjsen.com  2015-06-16 09:20:16  郭成辉 来源:福清侨乡报  我来说两句

案例:市民小王前不久从微信中购买3条黄花梨串珠,到货后发现产品系由一般树木制作串成,与电脑中的产品相差甚远,小王致电本报请问他应该如何维权?

律师评析:福建宽达(福清)律师事务所陈纪豹律师认为,消费者可按两种方式维权:第一、产品质量不存在问题,但广告内容失实,存在片面、夸大、有所倾向等问题,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则可以认定该广告为虚假广告。这种形式的宣传广告与实体广告同样也应负法律责任,销售方应对广告的真实性负责。

法律依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产品质量存在问题,广告没有问题,则消费者可将产品交由质监部门进行质量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再行处理。这种情况下,产品的生产商和销售商都是责任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 责任编辑:陈瑜辉     标签:福清 社会 微信 假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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