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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龙田参加朋友生日会 起纠纷过失致人死亡获刑3年

fq.fjsen.com  2015-01-27 09:14:11  陈希龙 实习生 郑丽虹 来源:福清侨乡报  我来说两句

案情经过:

2013年12月18日晚,王某、郑某、郑某某等人到龙田镇某娱乐场所参加朋友的生日聚会,郑某、郑某某等人在包厢内吸食“K粉”.当日23时30分许,王某、郑某、郑某某等人乘车离开该娱乐场所。途中,郑某某与王某因琐事发生口角,王某遭郑某某指责、谩骂后扬言要殴打郑某某。郑某替郑某某不平,用言语与王某相互挑衅,相继下车在路边继续争吵,相互推搡至马路中央,王某挥右拳击中郑某的左脸部,又抓住郑某的衣服并用左膝撞击郑某下腹部后松手,郑某身体失去重心向后摔倒在地。王某见郑某倒地后欲起身,认为其准备还击,挥右拳击打其左眉弓处一下,致使其随即又躺倒在地。王某随即起身扬言要报警,举报其朋友吸食毒品并和其打架,郑某某等人担心在包厢内吸食“K粉”之事被公安机关发现,遂驾车离开现场。王某转身查看郑某的伤情,见郑某在打鼾但无法唤醒、左眉弓处流血且地面有血迹,便多次打电话要求郑某某等人帮忙将郑某送往医院包扎伤口,但均遭到拒绝。之后,王某搭乘一部私家车将郑某送回他住在工厂的宿舍。王某与郑某某等人见郑某开始呕吐,便共同将郑某面部血迹及呕吐物擦去,后相继离开。19日8时许,郑某某等人发现郑某躺在床上身体冰冷,便电话告知王某,王某赶到后留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郑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王某的家属已向被害人家属付清赔偿款20万元,被害人家属对王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近日市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案例解析:

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陈文律师说,被告人王某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导致他人死亡而没有预见,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王某有投案自首情节,能积极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本案中死者死亡的原因是死于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其生前所受外伤、饮酒及吸食毒品共同成为其死亡的诱发因素,参与度建议为三者共同承担约20%,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因此,市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

相关法律条文: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责任编辑:陈瑜辉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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