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4家食品餐饮单位涉嫌违法经营被行政处罚
fq.fjsen.com 2019-10-24 17:29:39 来源:东南网福清频道 我来说两句
福清市宏路太阳红大酒楼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被罚没10020.7元。 2019年5月23日,当事人在未查验供货商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从“福州市仓山区林章官水产店”处以44元/kg的价格购进黄翅鱼5.95kg。至案发之日止,上述黄翅鱼没有库存。当事人采购并使用黄翅鱼的货值计282.7元,违法所得计20.7元。 在该案中,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时未查验食品原料的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属于《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形 ,货值金额计282.7元,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28丙级C档的规定实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 此外,当事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24丙级C档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并没收违法所得20.7元,全部罚没金额共计10020.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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