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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4家食品餐饮单位涉嫌违法经营被行政处罚

2019-10-24 17:29:39 作者:陈凤鸣 来源:东南网福清频道  责任编辑:陈瑜辉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1024 日福清站讯(记者 陈凤鸣)为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加强食品药品监管力度。日前,福清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20199月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4起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福清市戴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和福清市宏路太阳红大酒楼因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福清市城头学明炸鸡小吃店因使用过期食品原料、福清市龙山福龙城酒楼因经营抽检不合格食品分别被处以不同程度的行政处罚。

福清市戴斯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涉嫌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被罚没5026元。

2019年5月8日,当事人从无法说明来源处购进4.7斤小黄翅和9.6斤黄瓜鱼。小黄翅的总购进价格为112元,黄瓜鱼的总购进价格为240元。截止案发之日止,除抽检的4斤小黄翅和5.2斤黄瓜鱼外,剩余的小黄翅和黄瓜鱼全被加工成菜肴使用完毕。涉案小黄翅货值金额为122元,获利10元。涉案的黄瓜鱼货值金额为256元,获利为16元。计涉案的食品的货值金额为378元,违法所得26元。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未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根据法律规定需进行处罚。因当事人存在从轻情节,且其违法经营的食品的货值金额在3000元以下,符合《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24丙项C档的规定,故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最终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6并处罚款5000罚没金额共计5026元。

福清市宏路太阳红大酒楼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被罚没10020.7元。

2019年5月23日,当事人在未查验供货商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情况下,从“福州市仓山区林章官水产店”处以44元/kg的价格购进黄翅鱼5.95kg。至案发之日止,上述黄翅鱼没有库存。当事人采购并使用黄翅鱼的货值计282.7元,违法所得计20.7元。

在该案中,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时未查验食品原料的合格证明文件以及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属于《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规定的可以从轻处罚情形 ,货值金额计282.7元,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28丙级C档的规定实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 

此外,当事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原料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24丙级C档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给予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并没收违法所得20.7元,全部罚没金额共计10020.7元。

福清市城头学明炸鸡小吃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 被罚没50460元。

当事人从福州诚嘉诚品牌策划有限公司购进柳橙果溶、金桔果溶、综合果溶、草莓果溶各5瓶,果溶购进单价均为48/瓶。当事人购进上述果溶后一直放在食品加工区使用,因疏于管理导致四种果溶到期后仍被继续使用。至案发之日止,当事人使用过期果溶为原料累计加工、销售果茶30杯,每杯售价10元,计货值金额300元,计违法所得300当事人使用过期果溶为原料累计加工、销售沙冰20杯,每杯售价8元,计货值金额160元,计违法所得160元。总货值金额460元,当事人共获违法所得460元。

在该案中,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果溶加工制作饮料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中所指的禁止性行为,鉴于涉案产品风险性低,危害后果轻微,具有《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并参照《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序号373,编码:FZ01SY-CF-5511,丙级C档的幅度。最终没收当事人涉案的柳橙果溶3瓶、金桔果溶2瓶,综合果溶2瓶,草莓果溶2。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460,并处以罚款50000元,罚没金额共计50460元。

福清市龙山福龙城酒楼经营抽检不合格食品 被罚没5000元。

2019年6月24日,当事人从无法查证的渠道以76元/千克的价格购进活虾2.6千克。2019年6月25日将活虾以76元/千克的进价销售1.5千克给福清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作为抽样使用。活虾经福清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初检及福建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复检,证实呋喃唑酮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案发之日止,货值金额共计197.6元,无违法所得。另查,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

在该案中,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鉴于涉案商品尚未使用,具有《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相关规定的情形,参照《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FZ01SY-CF-5524,丙轻微的规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最终给予当事人处以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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