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码
注册
您所在的位置: 东南网 > 福清频道> 本网原创> 正文

几年内多次作案 福清男子屡教不改因诈骗获刑

fq.fjsen.com  2016-08-10 18:08:41  陈霞 来源:福清法院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8月10日福清站讯(通讯员 陈霞)近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件,判处骗取他人钱财的薛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薛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3年9月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因赌博,于2014年1月10日被福清市公安局龙田派出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5月6日被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5年3月23日刑满释放。刑满释放之后又继续重拾“老本”,实施诈骗。

2015年4月下旬的一天中午,薛某出狱后前往晋江市其先前在监狱结识的郑某家里,谎称可以帮助郑某办理机动车驾驶证,但需先支付人民币3000元的报名费。郑某信以为真,于2015年4月30日让其朋友柯某向薛某的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3000元。薛某收到上述款项后挥霍一空。

2015年7月份下旬的一天,薛某向周某谎称其与海口镇分管户籍的相关领导有亲戚关系,可以帮忙办理入户手续,但需支付人民币15000元的费用。后周某先行支付了人民币10000元给薛某。几天后,薛某又要求周某支付余下的人民币5000元,因周某表示事成之后再支付,而未果。薛某收到上述款项后挥霍一空。

今年3月5日,薛某在福清市龙田镇某公寓被抓获,落入法网。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薛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两次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8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薛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薛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薛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程度,对薛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防骗小贴士:个人信息不外传、不贪不给不上当,警惕之钟常响起、防人之心不可无。

  • 责任编辑:林增攀     标签:福清 社会 诈骗 获刑
  • 打印
  • 收藏
  • 【字号
相关新闻
相关评论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
[an error occurred while processing the directiv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