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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猫“闯祸”伤人 法院判决主人需担责

fq.fjsen.com  2018-03-06 17:11:46  黎臻懋 叶秀清 林怡佳 来源:东南网福清频道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3月6日福清站迅(记者 黎臻懋 通讯员 叶秀清 林怡佳)随着饲养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宠物“闯祸”伤人的事件也屡见不鲜。那么当宠物伤人事件发生后,动物饲养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被他人饲养的猫咬伤 赔偿事宜起争议

2017年9月12日,陈大姐带着自己饲养的一条狗到在丁某的食杂店内购物时,被丁某饲养的猫咬伤。为此,陈大姐前往福清市某医院治疗,花费399.37元,并在医生的建议下前往福建某医院注射狂犬人免疫球蛋白,花费633元。后陈大姐向丁某索赔,却无果。无奈之下,陈大姐只好将其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陈大姐诉称:“我好端端地在丁某的食杂店购物,没想到丁某那只猫会突然扑过来撕咬我的右小腿。这次事故给我造成了医疗费1032.37元、误工费345.96元、交通费100元,损失共计1478.33元,我认为丁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而丁某则辩称:“陈某带着自己饲养的一条狗到我的食杂店购物。刚到店门口,我就已经告知其不能带狗进店。因店里有一只猫,猫狗不和会发生撕咬事件。但她不听劝阻,仍带着狗进店。”丁某表示,陈某自身存在过错是造成损害的原因之一,理应承担相应责任。丁某还称:“看在乡里乡亲的份上,陈某合理的医疗费为399.37元我愿意承担,但陈大姐没有必要前往福建某医院注射狂犬人免疫球蛋白,其故意扩大的治疗费用应由陈大姐自行承担,而且陈某没有住院也不能要求误工费。”

动物饲养人应担责 辩称内容未被采纳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该案中,丁某饲养的猫咬伤陈某,其作为动物饲养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丁某认为,本案损害是因陈某带狗进店,引起猫狗相咬造成,陈某自身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对此,福清法院认为,损害发生前,虽然客观上发生了猫狗相咬,但猫狗相咬应是出乎当事人意料之外的,陈某并未对丁某饲养的猫实施挑逗、殴打、威吓等行为,也并无证据证明猫狗相咬是因陈某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此外,因陈某的店邻近丁某的食杂店,陈某到丁某食杂店购物时其饲养宠物狗跟到食杂店属于正常现象,不属于侵权法上规定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不能因此减轻侵权人的侵权责任。

审理中,丁某认为陈某被猫咬伤后只要在福清某医院打疫苗即可,没有必要到福建某医院治疗,其注射狂犬人免疫球蛋白系故意扩大治疗费用。

对此,福清法院认为,陈大姐提供的门诊病历显示,陈大姐前往福建某医院注射狂犬人免疫球蛋白是福清某医院建议的治疗方案,说明该治疗是必要的;丁某认为该治疗没有必要,但未就此举证证明,其主张不予采纳。

此外,陈某的户籍地为城镇,参照福建省统计局2016年度相关统计数据,认定陈某的损失为医疗费1032.37元、误工费338.66元(按照2016年度城镇单位从业人员平均劳动报酬标准计算为61973元/年÷366天×2天),交通费100元,共计1471.03元。

综上,福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十九条、二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丁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五日内赔偿陈某医疗费1032.37元、误工费338.66元、交通费100元,共计1471.03元,驳回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 责任编辑:陈瑜辉     标签:福清 法院 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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