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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消分非法牟利 福清一男子被判刑

fq.fjsen.com  2016-09-30 18:57:10  林芳 来源:福清法院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9月30日讯福清站讯(通讯员 林芳)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上升,交通违章现象难免发生,福清的谢某、陈某就瞄准了这一“商机”,借助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违规处理车辆交通违章、驾驶证记分等,非法进行牟利。近日,福清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判决谢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2015年6月初,谢某结识了福清市某派出所处理交通违章的协勤人员陈某,得知陈某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系统上违规处理车辆交通违章、驾驶证记分等。谢某便以每处理交通违章记分一分收取人民币105-200元不等的价格向社会公开招揽交通违章处理业务,不需要提供用以记分的驾驶证,也无需驾驶员本人到场,只需提供违章车辆信息即可,并将收集来的违章车辆信息以每处理记分一分支付人民币95-110元不等的价格交给陈某,由陈某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系统上违规处理,从中牟利。

截至2015年8月,陈某在明知用以记分的驾驶证持有人非实际的交通违章行为人且驾驶员未到场的情况下,违反交通违章处理的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为谢某在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系统中违规处理300余单车辆违章,违规将多人驾驶证信息记分,累计记分约800分,导致无违章行为的驾驶员驾驶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记分,损害了政府机关声誉,破坏了交通管理秩序。陈某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万余元,谢某从中非法获利约人民币3千余元。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谢某违反国家规定,结伙对公安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的数据进行修改,后果严重,其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谢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能够积极退出非法所得,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谢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谢某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 责任编辑:林增攀     标签:福清 社会 法院 消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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