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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夺金项链 男子被判刑八个月

fq.fjsen.com  2016-08-04 08:51:57  林芳 来源:福清法院  我来说两句

无业男子陈某跳交谊舞时认识了福清的李女士,两人逐渐熟识。今年3月26日下午,陈某与李女士到福清市某珠宝店内购物。在李女士试戴店里项链时,陈某提议李女士脱下她本身佩戴的金项链。李女士听从了陈某的意见,把自己的金项链脱下,交给陈某保管。陈某拿到项链后,趁着李女士试戴店里项链,带着李女士的项链逃离了珠宝店。之后,陈某将李女士的金项链以人民币1270元卖给他人。

4月14日,陈某在福清市龙江街道某招待所内被公安民警抓获。经福清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陈某抢夺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5151元。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陈某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陈某退赔李女士经济损失人民币五千一百五十一元。

  • 责任编辑:林增攀     标签:福清 社会 抢劫 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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