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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存包失窃 超市应当赔偿

fq.fjsen.com  2016-02-23 08:47:42  卢贤明 来源:福清侨乡报  我来说两句

【案例】近日,市民陈某在一家大型超市购物前,将手提包按超市要求存入了自动存包柜。当陈某返回取物时,发现手提包不翼而飞,包内有价值3600元的数码相机。超市承认是自动存包柜的锁出了问题,导致物品被盗。当陈某要求超市赔偿时,超市以“此项服务系免费”,且已经在自动存包柜的显眼位置写明“物品丢失,超市概不负责”为由予以拒绝。请问,超市应否担责?

【律师解读】福建宇凡律师事务所翁凡律师认为:顾客进入超市消费,将手提包存入超市提供的无收费自动存包柜,顾客与超市之间建立了保管合同关系,这种保管合同关系属于无偿保管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374条的规定,保管人因管理不善造成保管物损害、灭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而若该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只有在没有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免责。但本案中,超市作为保管人,在超市存包柜的锁出了问题时,工作人员却没有及时检查、更换、提示,属于重大过失,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赔偿顾客的损失。

而对于超市主张的其已经在自动存包柜的显眼位置写明“物品丢失,超市概不负责”,因此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抗辩理由,翁凡律师认为该抗辩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的规定,该单方免责声明对顾客并无约束力,因此,超市还是要赔偿顾客的损失。

  • 责任编辑:福清站     标签:福清 社会 失窃 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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