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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人大意被盗3次才知晓 被窃走财物900余万元

fq.fjsen.com  2015-12-15 10:09:12  卢贤明 王晓彬 来源:福清侨乡报  我来说两句

【案情回顾】

2015年1月至2月间,福清籍男子余某、俞某先后三次翻墙进入福清阳下街道某高档别墅小区王女士的家中实施盗窃,窃得手表、黄金、珠宝首饰等财物,总价值人民币900多万元。日前,福清市公安局已将余某、俞某抓获归案,并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犯罪嫌疑人余某有赌博恶习,并有盗窃前科。2015年1月20日晚,余某独自翻墙进入王女士家的别墅,爬到别墅的二楼阳台,入室窃走香烟、燕窝等物。由于屋内格局没有大的变化,第一次失窃并没有引起王女士的注意。2015年2月份,余某伙同俞某打算再次到王女士的别墅行窃。2015年2月13日晚上,余某、俞某以同样的方式进入王女士的家中,窃走放在二楼房间的电脑、手表、珠宝等物品,总价值人民币200多万元。虽然第二次失窃的财物价值特别巨大,但因平时存放在家中的财物较多,王女士误以为是家人拿走并未在意。

两次作案得逞后的余某、俞某更加肆无忌惮。2015年2月18日除夕夜,余某、俞某趁王女士一家外出吃饭再次潜入别墅,将放在二楼房间内的保险柜盗走,后用切割机切开该保险柜,取得保险柜内的名牌手表与钻石戒指、黄金首饰等珠宝以及大量现金,总价值近人民币600万元。王女士发现家中保险柜不翼而飞,才恍然大悟,急忙向公安机关报案。

【检察官说法】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犯罪嫌疑人余某、俞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盗窃罪,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本案已移送福州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官提醒,居民要加强自身防盗意识,出门时应检查门窗是否锁好,贵重物品最好分散存放。若家庭财物较多,可以通过安装技术防盗设备或将财物存放到银行以及购买盗窃险等措施,减低财产损失的风险。一旦发现家中被盗,不要紧张,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警。

  • 责任编辑:周丽芬     标签:福清 社会 盗窃 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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