伙同玩伴抢劫舅婆3000元 福清一95后小伙获刑10年
fq.fjsen.com 2018-04-18 10:37:31 来源:东南网福清频道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4月18日福清站讯(记者 王正夏 通讯员 陈怡 林怡佳)“本只想弄点钱花花,真的没想到会伤害到舅婆……”近日,在福清市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上,一起转化型抢劫案件让旁听群众唏嘘不已,95后小伙傅某也因此流下悔恨的泪水。 据了解,2016年1月上旬,学业无成、囊中羞涩的傅某恰巧碰见久违的玩伴阿大、阿明(化名,均另案处理)。寒暄过后,三人发现彼此的处境都很窘迫。此时,傅某“灵机一动”,心生偷钱念头,而偷窃的对象正是自己家住福清沙埔的舅婆杨某。傅某认为,即便到时失手,舅婆应该也会原谅自己。于是,三人便开始制定相关计划,并约定好若被发现,则持刀威胁抢走财物。 计划于1月9日实施。三人按照约定来到杨某家,并戴上事先准备好的丝袜、猴帽以掩饰身份。傅某负责望风,阿大、阿明则负责切断电源,并攀爬进入家中实施盗窃。 经过多番寻找,未发现值钱财物的阿大、阿明在开门与傅某会合时正好被杨某发现。二人遂持刀架在杨某的脖子上,胁迫其交出财物。出于害怕,杨某便交出人民币3000元。 计划得逞后,三人立即逃离现场。傅某从中分得人民币1000元。 事后,根据杨某的供述,公安人员迅速锁定了犯罪嫌疑人。 到案后,傅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且得到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的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人万某的证言、自述书、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谅解书、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DNA鉴定书、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的相互印证。 经审理,福清法院认为,傅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入户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走他人财物,数额达人民币3000元,其行为构成抢劫罪。傅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且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傅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性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傅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傅某与同案人共同退赔杨某人民币三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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