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工讨薪时被诉违约 福清法院调解止纷争
fq.fjsen.com 2017-02-13 17:03:25 来源:东南网福清频道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福清站2月13日讯(通讯员 魏子焰 林怡佳)近日,50多岁的贵州籍男子李某来融务工后遭遇了一件烦心事,自己不仅讨薪未果,还被前东家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可谓是祸不单行。但在福清人民法院郑法官的帮助下,这件闹心事峰回路转,得到了圆满解决。近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承揽合同纠纷案件。 2016年6月5日,郝某与某集团签订加工承揽合同,约定郝某以包工形式对某集团车间二、四、七车间铁门进行加工,并约定工期为2016年6月10日至8月10日,若推迟完工郝某需承担5000元/天的罚款。同年7月16日,郝某与李某签订加工承揽合同,郝某将上述车间铁门加工任务交付给李某完成,约定工期为15日,若李某届时未能及时完成任务,超期承担500元/天的罚款。在李某在加工铁门一段时间之后,要求郝某支付工资,郝某以铁门未全部加工完成为由,不予支付。至此,李某停工并走上了讨薪之路。 然而,让李某未曾想到自己讨薪尚未成功却接到了来自法院的一张传票。 2016年12月1日,郝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支付违约金5万元。郝某诉称:“合同签订至今,李某一直未完成上述车间铁门的加工,给我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不但我不能从某集团拿到应得的工程款,还要支付给某集团5000元/天的高额罚款。因为李某长时间未完成铁门加工,部分铁零件还生锈了,产生了额外的更换费用。” 在庭审过程中,李某则不认同郝某的说辞,气愤地说道:“你可真是恶人先告状,我只是一个打工的,工作几天就结算几天的工钱,我哪有什么违约。再说,我在6月10日就开始给你打工,那个《某铁门工程协议》是7月16日签订的,是你逼我签订的,说不签就不给工钱。我为了给小工发工钱,到劳动局,到某集团去让人帮我这个农民工讨薪,还没起诉你,你还起诉起我来?” 经过走访某集团,以及双方庭审时的举证质证,郑法官认为:李某与郝某签订的《某铁门工程协议》属于承揽合同,根据《合同法》第251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由此可见,李某要求支付工资的前提是已完成了《某铁门工程协议》里约定的铁门加工义务。依据《合同法》第262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李某未按照《某铁门工程协议》约定如期完成对车间的铁门加工任务,应按照其与郝某签订的协议和合同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但是,鉴于李某从6月10日开始加工铁门,至7月20日停工,总共11个铁门,只剩2个铁门未加工,总计工资为22350元,尚欠12350元。 李某属于外来务工人员,经济状况不佳且双方均有调解意愿,承办法官便积极开展双方的调解工作,同时也通过郝某的律师对郝某进行思想工作,还与某集团相关负责人进行协调沟通,最终,郝某答应一次性给付李某5000元工资款以彻底了结本案,并且郝某还彻底放弃要求李某支付双方基于《某铁门工程协议》中相关条款约定的违约金,且主动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郑法官,真是太感谢您了,如果不是您,我这笔工程款不知道什么时候才能拿到手!”拿到工程款的郝某紧紧地握住郑法官的手,感激地说道。 法官提醒:针对目前农民工讨薪难,承办法官在此提醒广大农民工群体:工作合同要签订,签订合同须审查;报酬凭证要收集,发生纠纷要理性;先找老板谈一谈,劳动监察可申诉;上述办法行不通,仲裁诉讼帮维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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