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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劳动监察大队与公安机关配合解决一欠薪事件

fq.fjsen.com  2016-12-16 17:28:03   来源:东南网福清频道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12月16日福清站讯 日前,福清市劳动监察大队受理钟某某等人投诉在福建森宝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宝利)工作期间被欠工资事宜。

受案后,劳动监察大队立即进行调查。经查实,森宝利,法定代表人陈躬凯(福清市海口镇人),拖欠钟某某2015年1月至3月工资7500元、周某某2015年1月至2016年7月工资38000元,合计数额45500元。由于该公司于2015年6、7月份已关闭,劳动监察大队多次通知陈躬凯到位配合处理欠薪事宜,其均未到位配合处理。2016年9月22日,劳动监察大队对该公司发出限期整改指令书,因陈躬凯躲匿,该文书由其亲属代收。10月24日,福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案件移送福清市公安局侦办。后经福清市公安局督促,该公司相关人员将工资款汇入市财政专户,由劳动监察大队代为发放到位。

在该案中,福清市劳动监察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与公安机关配合,责令欠薪的责任主体偿还劳动报酬,切实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期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人员进一步深入学习掌握涉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正确理解适用法律条文,做好案件的调查和证据收集等工作,提高案件的办理质量,同时通过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进一步向社会广泛宣传《刑法修正案(八)》和司法解释关于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相关规定,让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知法、懂法、守法,形成防患和打击恶意欠薪违法犯罪行为的良好舆论氛围,此外还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的沟通衔接,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等制度,及时研究解决在办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当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形成四部门打击恶意欠薪犯罪行为的合力。

  • 责任编辑:孙伟强     标签:福清 检查 公安 欠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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