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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超期上路出车祸 保险公司需赔偿

fq.fjsen.com  2016-10-28 19:39:17  叶秀清 林怡佳 来源:福清法院  我来说两句

事故发生后,经阳光保险福清公司(以下简称“阳光公司”)定损,陈女士的车辆损失金额为20000元,同时陈女士还支付了施救费300元。陈女士所有的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公司”)投保车辆损失保险并约定了不计免赔率。随后陈女士向人保公司索赔本次事故车辆损失赔偿款。2015年3月5日,人保公司向陈女士支付了车损险理赔款20300元,陈女士在收到赔偿款后向人保公司出具权益转让书,将已取得赔款部分保险标的一切权益转让给人保公司。

张某所有的肇事车辆在阳光公司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及保额为100万元并约定不计免赔率的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均为2013年9月6日零时至2014年9月5日24时止,本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时,何某持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的起始日期为2008年6月21日,有效日期为6年,驾驶证副页注明“请于2014年6月21日前九十日内换领新驾驶证”,事故发生时何某尚未申请换领新驾驶证。

2015年4月,人保公司一纸诉状将何某、张某、阳光公司告上了法院,请求三方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阳光公司认为公司不应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阳光公司认为,该事故虽然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何某因驾驶证过期,曾谎称驾驶员为张某,其行为已构成保险诈骗。事后,阳光公司向公安经侦部门报案,并告知何某相应的法律后果,而后何某放弃本案的保险索赔的权利。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陈女士车辆损坏,何某的行为构成了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因陈女士所有的轿车在人保公司投保车辆损失保险,人保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已先行赔偿陈女士的损失20300元,陈女士已将向何某索赔的权利转让给了人保公司,因此,人保公司依法享有向侵权人主张赔偿的权利。

  • 责任编辑:孙伟强     标签:福清 驾驶证 司法 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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