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庆合同引纠纷 法院依法判决
fq.fjsen.com 2016-07-27 17:33:04 来源:东南网福清频道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7月27日福清站讯(通讯员 薛爱平 翁靖荧)如今,新人举行婚礼时,由婚庆公司提供相应庆典服务的情况日趋普遍,但庆典服务所涉合同内容广泛且缺乏明确的履约标准,容易引起纠纷。近日,在福清经营一家婚庆公司的余某将一对新人和新郎父母、姐姐告上法庭,原因是新郎拖欠婚庆服务费。 2013年3月7日余某通过新郎小吴的姐姐介绍,认识了新郎小吴,小吴将2013年3月14日在融侨大酒店东楼宴会厅的婚庆布置委托给余某承办。当时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口头就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庆典服务内容包括婚宴现场布置、男方、女方家里布置及灯光、摄影、司仪等,服务费用共计7.1万余元。 之后,余某按照约定邀请影视公司拍摄制作婚礼录像,并按要求进行婚庆现场布置活动,完成了服务内容。但小吴对余某提供的摄像服务及光盘内容不是很满意,没有按约定进行付款。余某于是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小吴夫妻及亲属5人共同支付婚庆服务费7.1万余元。 小吴认为双方同意本次婚庆服务最主要的内容是摄影及制作光盘,约定摄影及制作光盘的服务费为5万元,其他费用为2万元。但余某作为婚庆服务策划人、组织者、实施者,却没有提供合格质量的服务,所提供的摄影师不知道福清风俗,制作的光盘不仅没有将接亲车队规模和风俗进行表现,在男、女方“会亲”时也仅拍摄新郎、新娘背面。小吴认为余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小吴请求法院依法驳回余某的诉讼请求。同时,余某的违约行为给吴某及其整个家庭造成了极大的精神伤害,提起反诉,请求依法判令余某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 对此,余某认为双方已经确认婚庆服务合同的存在,余某已按双方约定的内容全部履行了合同内容。至于男方接亲时的车队规模及接亲风俗是否为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合同义务,是否有义务拍摄,还值得商榷,请求法院驳回小吴的反诉请求。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为小吴婚礼提供庆典服务,小吴妻子及父母、姐姐虽受益于婚庆服务或是参与相关纠纷的处理,但均非本庆典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余某与小吴以口头形式订立婚礼庆典服务合同,小吴除了对记载婚礼过程的摄像服务及光盘内容有异议外,对婚庆其他服务内容并无异议,所以小吴以此为由至今未支付任何服务费用,系履行合同不当。 关于摄像服务及光盘内容是否合格的问题,从光盘记载内容来看,余某提供的摄像服务确未能完整地反映婚礼的全过程,但因双方未就相关拍摄内容进行具体明确的约定,且摄影作为一项没有固定模式的艺术创作活动,在摄影理念、拍摄手法及成品效果等方面难免会因人而异,成品亦具有一定的纪念价值,不应全部否定摄像服务。但考虑到婚礼过程的不可复制性,余某作为专业的婚庆服务提供者,负有在与服务对象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为其提供尽可能完整的服务义务。可依法认定余某在提供摄像服务项上也存在履行不当,应依约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婚礼摄影服务的市场价格、合同履行不当程度及其影响等因素,福清法院对小吴应支付的服务费用依法予以酌减1万元,小吴应支付给余某婚庆服务费用6.1万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福清法院判决小吴支付给余某庆典服务费用6.1万元,驳回小吴要求余某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的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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