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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违”综治政策解读 拆除违建并非一刀切

fq.fjsen.com  2016-04-27 08:56:18   来源:  我来说两句

目录:

1、什么是“两违”

2、“两违”综合治理是否影响正常建房

3、如何举报“两违”现象

4、如果觉得基层执法不公,怎么办?

5、为什么要开展“两违”工作

6、“两违”建筑认定处置标准是什么?

7、“两违”建筑的认定处置主体是谁?

8、“两违”建筑的分类?

9、“两违”建筑拆除方式有哪些?

10、历史遗留“两违”建筑处置原则是什么?

11、予以补办相关手续的违法建筑有哪些?

12、哪些违法建筑需要拆除?

13、符合补办相关手续的违法住宅面积限额是?

14、补办手续收费标准

15、“两违”建筑处罚标准

16、可暂时保留的历史遗留的“两违”建筑

17、其它规定

 

1、什么是“两违”

福清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王天珠:“两违”指的是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违法占地是指未经有权机关批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或超越批准权限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包括了毁林建墓。违法建设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未经有权机关许可或不符合许可规定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为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用地上的建筑或超过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期限的建筑,包括经过审批但不按审批指标建设的建筑。

 

2、“两违”综合治理是否影响正常建房

福清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大队长俞道平:

福清市出台了相关文件鼓励老百姓按照要求进行合法审批建房,农村村民想在本村建房,在符合“一户一宅”、符合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建房申请条件的前提下,可以向当地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统一上报审批。

其中属旧房改建的,不需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直接由镇街进行审批;

属新建、扩建的,由福清市人民政府审批;

涉及农用地的,还要报福州市国土局办理农转用手续。

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以批80-120平方米,利用空闲地(比如房前屋后的空闲地、插花地等)以及未利用地(比如荒坡地等)进行建房,或者对原旧住宅进行改建的,每户可以增加30平方米的用地面积。近两年,福清市每年个人建房都有批200户左右。

近期,市政府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镇街人员进行分期分批培训,简化审批手续,加快审批流程,引导合法建房,相关文件可到福清市人民政府、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门户网站查询,需要的话,群众可直接到我局或属地镇街咨询。

只要是合法审批的建房行为,仍可挂牌继续施工,部分镇街属于合法审批的建房已在挂牌施工;今后符合条件的建房申请可按规定进行审批。

所以,合法合规的建房行为不受任何影响。

3、如何举报“两违”现象

当前,福清全市上下正全力推进“两违”综合治理、墓地生态建设整治和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为发动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两违”整治。福清市在“智慧福清城市管理服务平台”开通了投诉举报热线,鼓励市民举报身边的“两违”现象。

通过智慧福清官方平台,市民可以做到及时发现、实时举报、及时处理,人人成为“两违”的监督员。有两种方式进行投诉举报:

1.电话投诉:

投诉电话:22112345

2.微信公众平台投诉:

通过关注微信公众号:智慧福清官方平台,进行投诉。操作步骤:打开微信添加关注公众号:智慧福清官方平台;‚关注成功后,点击菜单栏板块:我要投诉;ƒ填写好准确的诉求信息后,点击提交即可。

市民进行投诉提交成功后,坐席人员进行立案,生成案件,派发到相关职能部门或者是相关镇街处理。相关职能部门和相关镇街需要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办理,逾期未能办结的,将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4、如果觉得基层执法不公,怎么办?

福清市各镇街及相关部门“两违”举报电话:

5、为什么要开展“两违”工作

1.福清市“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

(1)“两违”综合治理是一项常规的工作安排,并非现在刚刚启动的一项工作。

治违工作是福清市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及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的重要工作内容。2014年,省委、省政府统一部署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两违”综合治理三年专项行动,今年4月1日新华社报道福清市违法占地大建豪华墓、活人墓后,广大人民群众普遍认为“两违”已成为影响福清市发展最突出的问题;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纷纷呼吁市委、市政府必须立即采取综合措施加大整治力度。因此,福清市适时调整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持续深入推进治违工作,目前正在开展的“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并非一时决策。

(2)“两违”综合治理重点是打击违法行为。

本次“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并非简单拆房。重点是严厉打击违法占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对新增“两违”坚持零容忍、实现零增长,坚决将其遏制在萌芽状态;对存量“两违”分期分批妥善逐步整治。

(3)“两违”综合治理是为了改善群众的居住条件。

“两违”综合治理工作并非“一刀切”,不让群众建房。目的是通过堵疏结合、有效引导,让群众居住环境更加美好。

(4)“两违”综合治理工作是一项长期性工作,不会因为阻力大而停止。

当前福清市治违工作因触动一些利益集团或涉及者的私人利益,个别人在网络大肆造谣、混淆视听甚至进行人身攻击,已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市治违办已报警,公安机关正在依法处置。市委、市政府将坚决把“两违”综合治理工作推进到底、直至胜利。

2.福清市城乡规划局副局长王天珠:

“‘两违’占用了宝贵的土地资源,影响城乡规划实施,破坏生态环境,对城市的发展非常不利。”据王天珠介绍,到2020年,福清市土地利用的规划指标是223.99平方公里,目前已经利用了213平方公里,也就是说在未来的5年时间里,福清市只剩下10平方公里的土地可以利用,而福清市村庄面积却正以每年3平方公里的速度在增长,这其中不乏“两违”建筑。

王天珠表示,目前福清市个人建房正呈现出占地面积越来越大、层数越来越高的趋势,群众相互之间出现攀比,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也容易产生邻里纠纷。两违问题已经成为福清市发展最为突出、最为复杂、最为集中也最难解决的问题。“可以说,福清市的‘两违’治理形势严峻,已经到了要痛下决心解决这件事的时候了。”王天珠说。

据介绍,治理“两违”是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维护城乡建设秩序的要求,也是推进全省宜居环境建设的要求。2014年,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开展为期三年的“两违”综合治理专项行动,今年是三年行动的最后一年。

6、“两违”建筑认定处置标准是什么?

开展“两违”认定及分类处置工作要突出“四重点”,即:违法占用农耕地、影响公共安全和重点建设、严重影响城乡规划、交通干线两侧的违建

实施“六先拆”,即:党员干部的违建、安全隐患大的违建、影响“三边三节点”整治的违建、顶风突击的新违建、妨碍重点项目建设的违建、社会影响恶劣的违建先行拆除。

 

7、“两违”建筑的认定处置主体是谁?

(1)市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两违”认定及分类处置工作负总责。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镇街作为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两违”巡查、制止、拆除的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房屋普查建档、“两违”梳理和处置初审、牵头组织拆除等工作。

(3)相关职能部门要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加强协调,形成合力。“两违”查处及执法分工具体按照《福清市“两违”查处规程》执行。

 

8、“两违”建筑的分类?

“两违”建筑分为历史遗留“两违”建筑和新增“两违”建筑。

历史遗留“两违”建筑

2014版航拍(2014年12月——2015年1月)时已形成的“两违”建筑为历史遗留“两违”建筑。原则上以第二次全国土地利用调查时的村庄边界作为旧村边界(包括城乡总体规划如有划定可按旧村边界确认),旧村边界内在2014版航拍(2014年12月——2015年1月)后、本文件发布前形成的“两违”建筑参照旧村内历史遗留“两违”建筑处理。

新增“两违”建筑

旧村边界内于本文件发布之日后形成的“两违”建筑以及旧村庄边界外在2014版航拍( 2014年12月——2015年1月)之后形成的“两违”建筑,视为新增“两违”建筑。

9、“两违”建筑拆除方式有哪些?

督促自行拆除

执法机关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督促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并抄告属地镇街及相关单位,属地镇街对辖区内的“两违”建筑,应当督促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当事人为企业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当事人为社会团体的,主管部门以及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当事人为宗教团体的,宗教事务部门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当事人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或党员干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所属单位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当事人为农村村民或城镇居民的,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其自行拆除。

代为拆除

(1)代履行。对已经或即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破坏自然资源、侵占道路、河道、航道或公共场所的“两违”建筑,依法履行查处及代履行程序后,由属地镇街牵头相关职能部门代为拆除。

(2)委托拆除。当事人自愿拆除“两违”建筑但不具备实施拆除能力的,可以委托市政府确定的镇街或执法机关等单位代为拆除。

强制拆除

(1)当事人在执法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自行拆除,也不委托“两违”建筑拆除单位代为拆除违法建筑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

(2)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强制拆除“两违”建筑,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并按规定予以公告。需要公安、农经、卫生、村(居)民委员会和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配合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3)当事人阻碍执法机关依法实施强制拆除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属地镇街负责组织实施“两违”建筑强制拆除,并将拆除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

拆除“两违”建筑,原则上不得给予任何形式的补偿,一切经济损失以及与违法建筑相关的民事责任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10、历史遗留“两违”建筑处置原则是什么?

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两违”建筑的处置

(1)属于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应结合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等进行统筹规划、统一拆除或部分拆除;

(2)属于镇、村庄规划区范围内,且“两违”建筑相对集中并已经形成整体村居的农村自建自用住房,应结合美丽乡村建设进行统筹规划和统一改造;

(3)对确属危房改造、旧宅基地上翻建等村民违法建设住宅的,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处置,对暂予保留、部分保留的建筑要补办相关手续,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按照《福清市城市规划区内私有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执行,城市规划区范围外按照《福清市城市规划区外村民住宅建设规划用地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4)对属于城乡规划区范围外的违法建筑,应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对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两违”建筑的处置

(1)属于“四重点”、“六先拆”拆除对象,要制定年度拆除计划,坚决依法予以拆除;

(2)对确属自建自用的村民住宅建筑,可暂缓拆除,妥善过渡,分批分期逐步拆除;

(3)对符合相关政策及“一户一宅”原则的集中成片农村自建住房且不涉及占用基本农田的,市国土、规划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乡村规划,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11、予以补办相关手续的违法建筑有哪些?

城市规划区内的“两违”建筑

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且建筑层数在6层(含6层)以下、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宅基地面积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或整改后符合指标),属于自建自用,无邻里纠纷,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两违”建筑可补办相关手续:

(1)1998年全市清理补办时已登记在册但未办结的个人住宅;

(2)属政府建设需要的安置对象,未能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在安置区范围内建设且符合规划条件的个人住宅;

(3)确属危房改造的“两违”建筑,经认定,属于原拆原建且符合《福清市城市规划区内私有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的,按照规定程序补办手续;

(4)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处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融政综(2009)7号)规定可予补办的情形。

城市规划区外的“两违”建筑——旧村范围内“两违”建筑

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建筑层数在6层(含6层)以下、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宅基地面积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或整改后符合指标),属于自建自用,符合“一户一宅”,无邻里纠纷,符合个人建房其它规定的“两违”建筑可予补办相关手续(含新、改、扩建的“两违”建筑)。

城市规划区外的“两违”建筑——旧村范围外的“两违”建筑

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建筑层数在6层(含6层)以下、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宅基地面积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或整改后符合指标),属于自建自用,符合“一户一宅”,无邻里纠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两违”建筑可予补办相关手续:

(1)结合美丽乡村改造,规划方案中予以保留的。对占用新地建设的,应视为占用村生产生活留用地,在征得村集体同意并向村集体缴交生产生活留用地占用费后,方可列入美丽乡村改造范围;

(2)位于拆迁安置区、“五统一”住宅小区、新农村建设小区内符合规划条件的“两违”建筑;

(3)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整改后符合个人建房验收标准的。

 

12、哪些违法建筑需要拆除?

城市规划区内的“两违”建筑属于以下情形的“两违”建筑应予拆除

(1)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属于“四重点”区域;

(2)建筑层数6层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宅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且无法整改至符合个人建房验收标准的“两违”建筑;

(3)不属于上述补办范围且未列入成片改造的“两违”建筑;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

成片改造按照《福清市城区旧屋区改造实施意见》规定执行。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但不属于上述补办范围的“两违”建筑,应结合城中村、棚户区改造等进行统筹规划、统一改造或拆除。对占用新地建设的,应视为占用村生产生活留用地,在征得村集体同意,并向村集体缴交生产生活留用地占用费后,方可列入成片改造范围。

城市规划区外的“两违”建筑

——旧村范围内“两违”建筑属于以下情形的“两违”建筑应予拆除

(1)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属于“四重点”区域;

(2)建筑6层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宅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且无法整改至符合个人建房验收标准的“两违”建筑;

(3)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

城市规划区外的“两违”建筑——旧村范围外的“两违”建筑属于以下情形的“两违”建筑应予拆除

(1)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属于“四重点”区域;

(2)建筑6层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宅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且无法整改至符合个人建房验收标准的“两违”建筑;

(3)不属于补办对象且未列入美丽乡村改造的“两违”建筑;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

对属于拆除情形的的历史遗留“两违”建筑,若不具备拆除条件,具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13、符合补办相关手续的违法住宅面积限额是?

违法住宅补办及登记用地面积及建筑面积,按照《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闽政办[ 2011]189号)第十条“村民建房宅基地面积限额为8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第三十七条第(三)项“层数和面积:农村独栋式、并联式或联排式自建住宅不得超过三层,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300平方米以内,建设多层单元式住宅的,每户住宅建筑面积控制在200平方米左右”规定执行。

违法住宅实际面积超过标准,但在限额以内(建筑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 0 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平方米,层数不超过6层)的违法住宅,且符合补办、登记条件的,可参照《福建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闽国土资综(2012) 56号)第三(一)5(2)点规定办理,按上述限额予以补办相关手续、确权登记,并在土地、房屋登记簿和土地、房屋权利证书附图中对超占面积部分以虚线划定,并在土地、房屋登记簿和土地、房屋权利证书记事栏内中注明超占的土地面积、建筑面积,注明“超出《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的土地和建筑面积为暂时保留,今后若涉及征迁,超出标准的土地与建筑面积不予赔偿”,申请人应承诺今后若因建设需要应无条件配合拆迁,对《福建省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办法》舰定标准以内的面积按规定赔偿,对超占土地与建筑面积应无偿拆除。

 

14、补办手续收费标准

1.对于可予补办相关手续的“两违”建筑应按有关规定缴交配套费。

2.对占用新地建设的“两违”建筑,视为占用村生产生活留用地(指《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征收农民集体土地留用地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融政[2012]95号)规定的留用地)进行违法建设。除拆除和没收对象外,对于经村集体同意其使用村生产生活留用地并列入成片改造或美丽乡村改造中的“两违”建筑,违法建设当事人应向村集体缴交生产生活留用地占用费,同时市政府按不同地域,以不同比例扣除该村相应的生产生活留用地,在今后市、镇、村留用地指标中结算。具体改造方案及应缴交生产生活留用地费用应经村委会及村民代表大会按“一事一议”原则共同商议(包括生产生活留用地占用费使用办法)通过,生产生活留用地占用费缴交及使用过程接受镇街监督,专款专用。

(1)缴交标准。城市规划区内按200万元/亩标准缴交100%,城市规划区外属于街道的村庄按100万元/亩标准缴交100%,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镇规划区内村庄按80万元/亩标准缴交60%,小城镇综合改革建设试点镇镇规划区外村庄按50万元/亩标准缴交30%,其它镇镇规划区内村庄按60万元/亩标准缴交60%,其它镇镇规划区区外村庄按30万元/亩标准缴交30%;

(2)旧村范围内的“两违”建筑,除旧宅基地改建之外的“两违”建筑按上述比例的50%缴交留用地占用费;

(3)缴交总占地面积计算应以建构筑物宅基地占用面积加上其它占地面积计算,其它占地面积指公共配套(包括道路、公共设施等)、除宅基地面积以外的围墙内用地(或可清晰辨认的用地边界)等面积,其它占地面积最低按照宅基地面积1:1配比计算,若除宅基地面积以外的围墙内用地面积(或可清晰辨认的用地边界)大于宅基地面积,则按实计入总占地面积;

(4)违法建设当事人所缴交的留用地占用费作为其在今后政府或村集体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之前的土地使用费,不予退还。

3.关于成片改造和美丽乡村改造费用。成片改造和美丽乡村改造涉及的设计费用及改造资金由改造片区内的村民自行承担,由村委会召集村民代表大会集体商议决定有关事项,报镇政府监管实施。市政府将根据改造的成效对一定范围内的村给予一定的补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15、“两违”建筑处罚标准

(1)“两违”建筑违法建设面积的规划行政处罚,按照我市规划行政处罚幅度执行标准(其中个人建房建设工程造价以1000元/平方米计算)执行:城市规划区内的“两违”建筑按照违法建设面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1 0%罚款(即100元/平方米),镇规划区内的“两违”建筑按照违法建设面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8%罚款(即80元/平方米)。其中,属于政府拆迁安置或属于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处理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融政综(2009)7号)规定的历史遗留“两违”建筑,按照违法建设面积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罚款(即50元/平方米);

(2)建筑层数超过3层、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两违”建筑,未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按照40元/平方米进行处罚,并应进行工程结构安全性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办理产权登记。

 

16、可暂时保留的历史遗留的“两违”建筑

经认定不符合补办条件,依法应当拆除,但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的“两违”建筑,具备以下情形的,由镇街在所在地村(居)委员会公示栏公示无异议后,可暂时保留,分批分期逐步拆除:

(1)违法建筑拆除后当事人无房居住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20平方米或总建筑面积低于60平方米,在未获得保障之前;

(2)原有住宅属危房或因自然灾害灭失,原址重建或易地新建的“两违”建筑当事人,其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可提供居住的,在依法认定是否可采取改正措施性质前;

(3)用于处置公共卫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两违”建筑,按照实际需求,在市政府作出相关决定前;

(4)公益性质市政配套设施的“两违”建筑,包括治安岗亭、公共厕所、医院配套医疗用房、公安交警部门应急处置场所、学校室内操场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特殊建筑,拆除后对群众生产生活直接造成影响的;

(5)农村用于生产生活的附属用房(放置农具、杂物、厕所等) “两违”建筑,其建筑面积不超过20平方米、层数不超过一层,且不影响周边群众正常生活、不影响村容村貌、不占用道路、不影响村庄规划的。

 

17、其它规定

(1)依本办法进行处置的“两违”建筑,若可予补办相关手续,在补办手续前应在所在村及镇街公示栏进行公示。

(2)本实施意见由市治违办、国土局、规划局、住建局负责对涉及相关方面的条款进行解释。

(3)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两年。

综合来源:福清侨乡报、福清公安、壹福清

 

  • 责任编辑:林增攀     标签:福清 要闻 两违 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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