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出台农村历史“两违”建筑处置暂行办法
2019-11-21 19:42:02 来源:东南网福清频道 责任编辑:张碧芳 我来说两句 |
《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外农村历史“两违”建筑问题处置活动,所称农村历史“两违”建筑问题是指在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后至2016年6月17日《福清市关于加强“两违”查处工作及责任追究的实施意见(试行)》下发之前,因历史原因未经合法审批建设的农村住房。 1987年1月1日前已建成的房屋,至今无改建、扩建的,可按其实际用地面积确定宅基地面积,办理不动产登记。
审批补办历史“两违”需符七条件 《办法》指出,农村历史“两违”建筑处置遗留问题,按现有政策分为可审批补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下称“可审批补办”)与不可补办《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下称“不可审批补办”)两类问题。 可审批补办的农村历史“两违”建筑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建设于2016年6月17日之前;二是在城市规划区外自建自用的村民住宅;三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及“一户一宅”;四是不影响“三边三节点”整治、不妨碍重点项目建设;五是不影响公共安全、无邻里纠纷和社会影响小;六是建筑层数6层以下,建筑面积1000㎡(含1000㎡)以下,宅基地面积200㎡(含200㎡)以下;七是符合《福建省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管理办法》(闽政办〔2011〕189号)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除可审批补办外的所有农村历史“两违”建筑,均为不可审批补办的农村历史“两违”建筑。
“未批先建”“批少建多”处罚后申请补办 针对可审批补办的农村历史“两违”建筑,《办法》明确, 1987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17日期间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但已建成房屋的(下称“未批先建”),按法定面积确定宅基地用地面积(建设用地不得超过150㎡,非建设用地不超过120㎡),超占面积在补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记事栏备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内容须同时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备注。 1987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17日期间只办理部分土地合法用地手续但已建成房屋的(下称“批少建多”),按法定面积确定宅基地用地面积(原则上建设用地不得超过150㎡、非建设用地不超过120㎡,但原批准面积超过以上面积限额的按原批准面积确定),超占面积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记事栏备注。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内容须同时在不动产权证书附记栏备注。 上述两款情形的宅基地,处罚后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补办。
“宅基地超标准占用有偿使用费”与“土地补偿费” 《办法》规定,补办用地手续的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须向所在村集体缴纳宅基地超标准占用有偿使用费。超占部分的宅基地还须在颁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记事栏备注说明。宅基地超标准占用有偿使用费按《福清市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暂行办法》执行。 此外,“未批先建”和“批少用多”的宅基地。申请人须另按建筑占地面积向所在村集体缴纳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按当期征地补偿标准计收。 《办法》要求,申请补办宅基地地上房屋规划核实的,该房屋在符合城乡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村庄规划)等法定规划且经村集体同意、四邻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前提下,并由申请人作出安全责任承诺,由镇(街)出具《乡村个人住宅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且申请补办宅基地地上房屋规划核实时,由所在镇(街)对违法建筑先行进行处罚,处罚标准如下:根据建筑面积核算,建筑面积450㎡(含)以下的按100元/㎡标准计收;建筑面积450㎡(不含)—1000㎡(含)的按150元/㎡标准计收。 此外,申请人须按要求在以上3种费款单据开具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缴纳,未完成缴纳的,其补办申请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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