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奖励扶持企业上市 多措并举助推经济发展
2019-11-04 20:03:45 来源:东南网福清频道 责任编辑:张碧芳 我来说两句 |
《补充意见》自2019年10月29日起施行实施,共推出5大奖励扶持措施,包括加大上市后备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扶持力度;给予上市后备企业股改增值的税收奖励;给予辖内上市、“新三板”企业并购奖励;给予承揽企业上市的券商奖励;鼓励辖内企业联合辖外企业共同上市。 在加大上市后备企业在科创板上市扶持力度方面,规定:(一)凡在科创板上市的后备企业需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要求实施改制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在完成工商注册登记后,给予50万元奖励;(二)企业通过保荐人向上交所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并被受理,上市委对上交所审核机构出具的审核报告及公司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议,形成同意发行上市的审议意见的,给予奖励100万元奖励;(三)上交所将上市委同意审核意见报送证监会履行注册程序,证监会做出同意注册决定,公司在证监会同意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上市的,给予奖励100万元奖励;(四)企业上市募集资金及再融资投向奖励参考主板上市公司奖励条款;(五)企业上市满3年,一次性给予15万督导费用奖励;(六)资金奖励规则流程参照《意见》予以执行。 在给予上市后备企业股改增值的税收奖励方面,对辖区内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前或“新三板”挂牌前因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或因土地、房产、设备评估增值或补入账等原因而补缴的企业所得税;或因进行股权转让,按现行上市评估价值核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的,均给予地方级财政留成部分100%奖励。 在给予辖内上市、“新三板”企业并购奖励方面,规定:(一)并购成为控股股东的,按照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并购金额在3000万到5000万的一次性奖励150万、 并购金额在5000万到1亿的一次性奖励200万、并购金额在1亿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50万, 以上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合计不超过500万;(二)并购域外企业成为控股股东的,除享受本款第(一)项奖励外,对并购行为中属于辖外税源回福清市缴交的,净入库数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按其缴纳税收地方级财政留成部分90%给予奖励。以上(一)、(二)款项所列并购行为以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具体公告为准。 在给予承揽企业上市的券商奖励方面,为进一步鼓励提高福清市券商承揽企业上市工作积极性,更好地为辖内上市后备企业提供持续服务,对成功推进福清市后备企业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上市的券商营业部,给予该承揽券商营业部50万元奖励;对成功将域外上市企业引回福清市的券商营业部,给予该承揽券商营业部100万元奖励;对成功推进福清市后备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券商营业部,给予该券商营业部10万元奖励。 在鼓励辖内企业联合辖外企业共同上市方面,规定:(一)辖内企业联合辖外企业上市时所占发行人股权比例高于50%或为控股股东,将企业上市主体的注册地迁回福清,且满足《意见》对应板块及科创板募集资金额度投向要求的,可享受相对应的上市板块募集资金投向政策奖励;(二)辖内企业联合辖外企业上市时所占发行人股权比例高于20%、低于50%,将企业上市主体的注册地迁回福清,且满足《意见》对应板块及科创板募集资金额度投向要求的,可按企业在上市公司中的股份占比予以对应上市板块募集资金投向的同比例政策奖励;(三)辖内企业联合辖外企业上市时所占发行人股权比例高于50%或为控股股东,并将企业上市主体的注册地迁回福清,并在对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前进行股份转让,按现行上市评估价值核定补缴企业所得税的,且将在被投资企业将其IPO募集资金不低于60%的部分投资于福清市的,可享受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级留成部分100%奖励;(四)辖内企业联合辖外企业上市时所占发行人股权比例高于20%、低于50%,并将企业上市主体的注册地迁回福清,并将对其投资的上市企业将其IPO募集资金不低于60%的部分投资于福清市的,且对福清市财税有较大贡献的,经企业申请,福清市政府采取“一企一议”方式评估核实后,可按企业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占比给予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级留成部分同比例奖励。 《补充意见》还要求,享受上市或挂牌奖励政策的企业,需承诺10年内不得迁离福清且在本市缴交企业所得税需在福清本市缴交;若企业在承诺期内发生注册地迁离事项,需到福清市金融办进行备案,并归还已享受的奖励(包含《意见》、本补充意见《补充意见》以及福清市给予的其它他奖励)。 此外,《补充意见》新增约束性条款同样适用于福清市已上市及“新三板”已挂牌企业,由福清市金融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并具体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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