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往渔溪客运班车司机因涉危险驾驶罪被刑拘
fq.fjsen.com 2018-04-11 18:14:14 来源:东南网福清频道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4月11日福清站讯(记者 黎臻懋)昨日,一辆本应核载19人的福清“渔运”中巴车内挤了33人,属于严重超员,所以司机黄某因涉危险驾驶罪被刑拘。据介绍,此案件为2015年11月20日至今,福清查处的首例客运车辆严重超员危险驾驶案件。 据福清市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昨日12时许,福清市交警大队民警进行路面巡查时,在宏路环岛发现从清昌大道左转往渔溪方向的一辆车牌号为闽A·Z3871的“渔运”中巴车有超载嫌疑,遂赶上前,在324国道将其拦截。 “经查,现场整车共有乘客32人,加驾驶员本人全车共有驾乘人员33人,属于严重超载。”福清市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介绍,将车辆清空后,该车驾驶员黄某被依法口头传唤到福清市交警大队配合调查。 福清市交警大队相关负责人还表示,此案件为2015年11月20日至今,福清查处的首例客运车辆严重超员危险驾驶案件。下一步,道安办还将督促涉事企业进行整改,消除交通安全隐患。“同时我们还将加大对客运车辆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防交通事故的发生。”该负责人说。 据悉,为依法严惩严重超员、严重超速违法犯罪行为,预防由此导致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刑法修正案(九)》对危险驾驶罪作出了补充规定,公安部于2015年11月20日发布《严重超员、严重超速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立案标准(试行)》,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包车客运,有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情形的、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情形的,或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强迫、指使机动车驾驶人实施前两条所含具体行为或者有其他负有直接责任情形的,可以立案侦查,并要求公安机关认真贯彻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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