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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法院就一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执行搜查行动

fq.fjsen.com  2017-11-17 16:04:37  王正夏 来源:东南网福清频道  我来说两句

被执行人住所

在该案中,申请执行人蔡某忠于2012年8月31日在被执行人王某林建造的房屋外从事外墙清洗工作,工作期间不慎跌落受伤,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二级伤残,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护理期限为18年。因蔡某忠未取得相关资质而紧急性施工,并在安全保障设施不全的情况下盲目施工,应自行承担40%的责任。王某林作为施工场所的提供者,未保障施工环境安全,应承担60%责任,赔偿蔡某忠各项损失606910.67元。后因王某林未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蔡某忠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目前,王某林长期躲避执行,其名下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最大限度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经深入研究,福清法院执行局决定进行现场搜查。

  • 责任编辑:黎臻懋     标签:福清 法院 劳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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