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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民新买商铺层高“缩水” 诉至法院获赔

fq.fjsen.com  2017-09-25 18:04:27  孙伟强 林星 林怡佳 来源:东南网福清频道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9月25日福清站讯(记者 孙伟强 通讯员 林星 林怡佳)在外奋斗多年后,福清的罗先生终于在自己的家乡入手商铺一套。然而在开发商交付商铺后,罗先生却因为商铺的层高严重缩水而苦恼不已,多次协商无果后,罗先生无奈之下将某房地产商告上了法庭。近日,福清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赔偿罗先生因店面层高差异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据介绍,罗先生于2013年6月17日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购买某房地产公司开发的某房地产店面,合同约定店面层高4.8米,建筑面积34.07平方米,价款总额85万元。合同签订后,罗先生按照约定支付了价款,房地产公司亦于2013年10月1将店面交付给罗先生。但房地产公司交付的店面层高仅约为4米,低于约定层高0.8米,为此,罗先生向福清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罗先生认为房地产公司交付的店面层高仅约为4米,低于约定层高0.8米。层高的降低必然对涉案房屋的使用功能及使用价值造成严重影响,自己有权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损失。因房地产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自己无法按期将店面出租,造成租金损失。此外,自己也有权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

房地产公司则认为,罗先生所主张的两部分损失均无合同条款依据,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涉案店面设计层高为4.8米,后因建造斜坡及台阶,实际层高为4米,销售该店面时已考虑该因素,故销售价格低于同地段其他店面的价格。房地产公司请求驳回罗先生的诉讼请求。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福清法院依法判决房地产有限公司赔偿罗先生因店面层高差异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

  • 责任编辑:张婷     标签:福清 市民 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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