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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受伤引纠纷 福清市法院判决还公道

fq.fjsen.com  2017-01-03 16:49:35  王小亮 林怡佳 来源:东南网福清频道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12月30日福清站讯(通讯员 王小亮 林怡佳)随着人民群众经济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筑、装修行业蓬勃发展,提供劳务者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也随之不断增加。近日,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2015年,吕某将其坐落于福清市某处的房屋建设工程发包给李某。李某雇佣胥某从事木工作业,并与胥某约定劳动报酬为每天270元,由李某向胥某支付。

2016年1月16日13时许,胥某在从事吕某房屋木工作业时从脚手架上摔下并导致左踝受伤。事发当日,胥某被送往福清市某医院住院治疗,于同日行“左踝关节开放粉碎性骨折清创VSD+左跟骨牵引术”,并于2016年1月19日转至中国某部队医院住院治疗并行“左胫腓骨远端粉碎性开放性骨折切开复位钢板螺丝钉内固定术”,于2016年4月27日出院。 2016年5月3日,福建某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胥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胥某后续治疗费用评定为8000元;胥某误工期为240日、护理期为120日、营养期为120日。后协商未定,胥某一纸诉状将吕某和李某告上了法庭,希望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庭审中,胥某认为其受雇于李某,并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李某应对自己的上述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吕某将房屋建设工程发包给无建筑从业资质的李某,应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某则认为自己没有承担赔偿责任的义务,辩称道:“胥某与我系在吕某的房屋共同从事木工作业,二者不存在雇佣关系。并且胥某在本起事故中负有过错,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吕某作为房东和受益人,其将木工作业发包给无资质的个人,应承担50%的责任。胥某对部分赔偿项目的主张不合理。并且事故发生后,我已经向胥某先行支付20,000元。”

而吕某对此则也有自己的一番说辞:“我已将房屋的木工作业发包给李某,胥某系李某雇佣的工人。本起事故系因胥某和李某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不到位而发生,我在本起事故中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李某需承担赔偿责任,我未与李某共同实施侵权行为,也不应当与李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胥某对部分赔偿项目的主张不合理。并且事故发生后,我已经向胥某先行支付15,000元。”

福清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吕某将房屋装修工程中的木工项目发包给李某,双方形成承揽合同关系。胥某为李某提供劳务,双方形成劳务合同关系。李某对胥某与其形成劳务合同关系这一事实有异议,但其陈述与调查记录等证据相悖,且李某未能提供证据支持其主张,故法院对李某陈述二者不存在劳务关系的主张不予支持。胥某为李某提供劳务,李某应当对胥某劳务过程中的安全负责。胥某在劳务过程中受伤,李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吕某作为定作人,将家装工程发包给无资质的李某,存在选任过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胥某对劳务环境是否安全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亦存在一定的过错。根据本案相关人员的过错程度,法院最终确定李某、吕某分别对胥某的损害后果承担50%、20%的赔偿责任,其余30%责任由胥某自行承担。

李某、吕某所承担的上述责任具有可分性,系按份责任。因胥某主张的赔偿项目中部分损失要求过高,认定胥某各项物质损失为132,542.38元,李某、吕某还应另向胥某支付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和1600元。庭审中,各方确认李某已向胥某支付19,549.8元,吕某已向胥某支付10,000元。判决李某实际应再向胥某支付50,721.39元;吕某实际应再向胥某支付18,108.48元。

法官提醒:业主在房屋进行建设、装修时应当聘请有资质的建筑、装修公司;做好安全保障工作,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劳务期间为提供劳务者购买人身保险,降低作业风险。劳动者也应当尽到审慎注意义务,作业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 责任编辑:孙伟强     标签:福清 纠纷 法院 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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