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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举报福清镜洋一村民强占集体预留地

fq.fjsen.com  2016-06-03 18:24:33  黎臻懋 来源:东南网福清频道  我来说两句

被强占的地块

东南网6月3日福清站讯(记者 黎臻懋)近日,网友“探探”在东南网《直通屏山——福建省委领导留言板》留言称:“福清市镜洋镇镜洋村村民吴某强占16户村民的集体预留地,村民向相关部门投诉未果。” 【留言详情】

记者联系了举报人陈先生,在其带领下来到被强占的地块。约十几平方米地方搭建起一座简易棚屋,门上挂着一把锁。棚屋前方堆放着废弃轮胎和自行车。据陈先生介绍,隔壁的汽修店就是吴某的家,该棚屋现被吴某家人用作厨房。

棚屋现被吴某家人用作厨房

“2010年的时候,镜洋镇政府就已经说是违建,来拆过一次了,后来他(吴某)又抢建回去,一直到现在都还没处理。”陈先生表示。

随后记者前往福清市镜洋镇政府了解情况。

据镜洋镇国土所所长倪时辉介绍,吴某为镜洋镇镜洋村第3村民小组成员,其全家4口人,住在1间建于1993年、占地面积29.7平方米的二层砖混结构房屋,主要依靠补自行车车胎赚取生活费。随着两个小孩长大,需要各自独立的房间,原来用作厨房的房间不得不腾出来用作卧室。

“该空地自1993年福厦路拓宽后一直由吴某一家用于堆放杂物。2010年底,吴某在其房屋北侧空地上建了1间占地11.3平方米的厨房地基。由于该户厨房地基属于未批先建,被我镇有关部门制止。2011年初吴某利用元旦假日期间突击抢搭1层,至今仍保留一层现状。”倪时辉表示,由于该户属于历史遗留“两违”建筑,又属于紧房户、特困户,镜洋镇政府将按照福清市政府融政综[2016]85号文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去处置。

 

附:福清市政府融政综[2016]85号文第三条第二款

文 号:融政综〔2016〕85号

名 称: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两违”认定标准及分类处置的若干意见(试行)

三、历史遗留村民违法住宅处置

(二)城市规划区外的“两违”建筑

1.旧村范围内“两违”建筑

(1)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建筑层数在6层(含6层)以下、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宅基地面积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或整改后符合指标),属于自建自用,符合“一户一宅”,无邻里纠纷,符合个人建房其它规定的“两违”建筑可予补办相关手续(含新、改、扩建的“两违”建筑)。

(2)属于以下情形的“两违”建筑应予拆除

①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属于“四重点”区域;

②建筑6层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宅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且无法整改至符合个人建房验收标准的“两违”建筑;

③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

⒉旧村范围外的“两违”建筑

(1)对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建筑层数在6层(含6层)以下、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以下、宅基地面积200平方米(含200平方米)以下(或整改后符合指标),属于自建自用,符合“一户一宅”,无邻里纠纷,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两违”建筑可予补办相关手续:

①结合美丽乡村改造,规划方案中予以保留的。对占用新地建设的,应视为占用村生产生活留用地,在征得村集体同意并向村集体缴交生产生活留用地占用费后,方可列入美丽乡村改造范围;

②位于拆迁安置区、“五统一”住宅小区、新农村建设小区内符合规划条件的“两违”建筑;

③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整改后符合个人建房验收标准的。

(2)属于以下情形的“两违”建筑应予拆除

①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属于“四重点”区域;

②建筑6层以上,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宅基地面积200平方米以上,且无法整改至符合个人建房验收标准的“两违”建筑;

③不属于补办对象且未列入美丽乡村改造的“两违”建筑;

④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拆除的其他情形。

 

  • 责任编辑:林增攀     标签:福清 社会 强占 预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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