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据证明在案发现场殴打他人存疑不诉被释放
fq.fjsen.com 2015-10-20 09:09:47 来源:福清侨乡报 我来说两句
案情经过:何某之前被杨某等人殴打,遂伺机报复。2013年1月6日,何某得知杨某在高山镇一网吧上网,遂纠集了陈某、薛某、翁某及高某等人到该网吧楼下会合准备殴打杨某。随后,何某等10余人携带砍刀、匕首等工具冲到网吧内,对正在上网的杨某进行围殴,造成杨某六级伤残。2014年9月,高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事拘留,10月被批准逮捕。福清市检察院受理后,分别于2014年12月和今年3月两次将本案退回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今年4月,福清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5月福清市检察院以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市法院提起公诉。今年8月,市检察院监督将本案撤回起诉,并依法决定对高某不起诉。 案例解析:福建天月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文解析说,在法庭审理阶段,侦查机关提取新到案同案人的笔录,同案人的供述与之前的证据产生重大矛盾,且高某没有供述有到现场行凶,并向侦查机关提供证人,证人证明他案发时有可能在厦门的事实。高某参与殴打杨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此,根据现有证据和疑罪从无、存疑不诉的原则,市检察院作出对高某不起诉的决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 相关法律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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