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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游乐场游玩时不慎受伤,谁担责?

来源:东南网福清站 | 作者:陈莉 林怡佳 | 时间:2023-07-17

东南网福清7月17日讯(通讯员 陈莉 林怡佳)每逢节假日,不少家长会带孩子去游乐场玩耍,如果小朋友不慎受伤,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呢?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1月6日傍晚,5岁的小可(化名)购买门票后进入福清市某商场一楼游乐场玩耍,但其母亲未入场陪同。小可和另一位小朋友在一气球圈(名为“风火轮”的气模)玩耍时,随着气球圈的转动,小可不慎从气球圈跌下受伤。当晚小可就被送医治疗,诊断为右肱骨外科颈骨折,共计住院治疗12天,先后花费医疗费24,595.18元。2022年4月17日,经司法鉴定,评定小可为十级伤残,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后续康复医疗费建议在6000元至9000元之间。因赔偿问题与某商场始终协商不下,小可的母亲遂起诉某商场,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7,992.18元。

庭审中,小可的母亲认为,风火轮气模适合单人玩耍,多人同时玩容易失去平衡而跌倒,且经营场所未设置缓冲软垫,存在安全隐患,某商场未尽到相应的提示、危险预防、危险消除等义务致女儿受伤,应赔偿全部损失。

某商场则辩称,我们已在场馆内设置了安全保障人员,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小可受伤是由于第三人侵权及其父母未尽到监护义务共同造成的,我们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系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被告对原告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被告作为儿童游乐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注意到儿童一般缺乏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容易在游玩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但其提供的儿童游乐设施安全系数较低,易发生儿童跌伤事故,被告安保人员也没有对场内儿童加以管理和引导,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小可的母亲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被告无权以告知的方式免除自己的法定义务。被告抗辩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第三人实际上是与原告在同一经营场所玩耍的儿童,其行为系正常的消费行为,并未直接造成原告的损伤,而被告安保人员任凭儿童以不正确的方法玩耍未加以阻止和正确引导,恰恰说明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故被告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小可各项损失共计139,640元。

法官后语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的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衍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此提醒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加强安全管理,监护人带儿童游玩时亦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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