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通屏山|福建|时评|大学城|台海|娱乐|体育|国内|国际|专题|网事|福州|厦门|莆田|泉州|漳州|龙岩|宁德|南平|三明
您所在的位置:东南网 > 福清频道 > 本网原创 > 正文

孩子游乐场游玩时不慎受伤,谁担责?

2023-07-17 17:55:03 作者:陈莉 林怡佳 来源:东南网福清站  责任编辑:黄盛青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福清7月17日讯(通讯员 陈莉 林怡佳)每逢节假日,不少家长会带孩子去游乐场玩耍,如果小朋友不慎受伤,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呢?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1月6日傍晚,5岁的小可(化名)购买门票后进入福清市某商场一楼游乐场玩耍,但其母亲未入场陪同。小可和另一位小朋友在一气球圈(名为“风火轮”的气模)玩耍时,随着气球圈的转动,小可不慎从气球圈跌下受伤。当晚小可就被送医治疗,诊断为右肱骨外科颈骨折,共计住院治疗12天,先后花费医疗费24,595.18元。2022年4月17日,经司法鉴定,评定小可为十级伤残,护理期为90日,营养期为90日,后续康复医疗费建议在6000元至9000元之间。因赔偿问题与某商场始终协商不下,小可的母亲遂起诉某商场,要求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87,992.18元。

庭审中,小可的母亲认为,风火轮气模适合单人玩耍,多人同时玩容易失去平衡而跌倒,且经营场所未设置缓冲软垫,存在安全隐患,某商场未尽到相应的提示、危险预防、危险消除等义务致女儿受伤,应赔偿全部损失。

某商场则辩称,我们已在场馆内设置了安全保障人员,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小可受伤是由于第三人侵权及其父母未尽到监护义务共同造成的,我们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系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关系,被告对原告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被告作为儿童游乐设施的经营者,应当注意到儿童一般缺乏安全意识及自我保护能力,容易在游玩的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但其提供的儿童游乐设施安全系数较低,易发生儿童跌伤事故,被告安保人员也没有对场内儿童加以管理和引导,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小可的母亲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被告无权以告知的方式免除自己的法定义务。被告抗辩应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第三人实际上是与原告在同一经营场所玩耍的儿童,其行为系正常的消费行为,并未直接造成原告的损伤,而被告安保人员任凭儿童以不正确的方法玩耍未加以阻止和正确引导,恰恰说明被告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故被告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小可各项损失共计139,640元。

法官后语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具体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的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衍生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此提醒娱乐场所的经营者和管理者加强安全管理,监护人带儿童游玩时亦应切实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今日热词
更多>>福建今日重点
更多>>国际国内热点
  • 新闻图片
更多>>娱 乐
  • 点击排行
  • 三天
  • 一周
  • 一月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网站地图 | 网站公告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