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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一人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被罚款3万元

2023-07-14 15:44:47 作者:郑梦婷 来源:东南网福清站  责任编辑:黄盛青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福清7月14日讯(本网记者 郑梦婷)近日,福清市文化体育和旅游局公开今年第5号行政处罚情况。因未经批准,擅自经营国务院颁布的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违法事实,当事人何忠建日前被处以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60元,并处罚金3万元。

 具体信息如下:

 据悉,7月上旬开始,福清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大队开展公共游泳场所“双随机、一公开”专项检查整治行动。执法大队将利用两个多月的时间,采取白天和夜间相结合的方式,对辖区内的公共游泳场所进行全覆盖拉网式检查,结合历年数据,逐家对标对表落实,摸底造册建库,深入查找安全隐患,强化问题整改。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严格按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等规定要求,对游泳场所的经营资质、安全管理制度、救生人员配备、消防设施配置、安全信息公示、入场游泳人数控制等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截至7月9日,执法大队共出动执法人员47人次,查处未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的游泳场所1家,因相关措施不到位被责令限期整改的游泳场所3家。

拓展阅读

《福建省公共游泳场所管理办法》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取得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经营公共游泳场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全民健身条例》

第四章 全民健身保障

第三十六条 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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