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一男子酒驾出事故找人顶包 两人均获刑
fq.fjsen.com 2018-09-17 16:29:31 来源:东南网福清频道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9月17日福清站讯(记者 王正夏 通讯员 陈怡 林怡佳)随着人们法制意识的增强,“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的观念逐步深入人心。然而,还是有部分民众心存侥幸,抱着喝不多、路程近的想法铤而走险,最终害人害己。福清市民黄先生便是其中一员。日前,他酒后驾车发生事故,事后还找来好友顶包,最终两人都因此付出惨痛的代价。 据了解,2017年10月14日,黄某与一众好友饮酒畅聊后准备返家。心想着饭店离家不远,黄某便抱着侥幸心理决定自己驾车回家。由于酒精作用,路上,黄某的视线开始出现模糊。当车辆行驶至福清市石竹街道某路段时,黄某驾着车直接撞向路边的石墩,造成车辆损伤。 事后,为逃过交警的处罚,黄某拔打住在附近的好友赵某的电话,将事情的来龙去脉一五一十地告诉了赵某,并请求他立即赶来现场冒充车辆驾驶员。得知情况后,“仗义”的赵某毫不犹豫地答应了黄某的请求。不久后,民警来到事故现场,向在场的黄某、赵某了解事故详情。根据先前串通好的口供,赵某在询问过程中向公安机关谎称涉案车辆系自己所开。 一周后,越想越不安的赵某主动向福清市公安局投案,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随后,黄某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据事发时的检验记录,黄某当时血样中的乙醇含量为99.9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对此,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赵某犯包庇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第一款,判决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由于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此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赵某犯包庇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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