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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一男子喝酒后掉水沟溺亡 谁担责?

fq.fjsen.com  2018-06-01 15:52:40  王正夏 王小亮 林怡佳 来源:东南网福清频道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5月31日福清站讯(记者 王正夏 通讯员 王小亮 林怡佳)2017年春节前,60后男子胡某在与工友聚餐回家途中不慎掉入路旁水沟溺亡。此事引发热议,到底谁该为这起意外“买单”?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件。

据了解,胡某生前系福清某气体有限公司职工。2017年2月5日,胡某与几名工友在公司食堂吃饭饮酒,饮酒期间并未出现恶意劝酒现象。晚餐结束后,胡某搭乘工友齐某驾驶的车辆至江阴镇一交叉路口,后自己步行回家。不料,胡某的亲属次日在福清市某钓具有限公司大厦与福建省某建材有限公司在建办公楼水泥板交界处的水沟里找到了胡某的尸体。据福清市公安局证实,胡某是在聚餐后的返程途中掉进水沟溺亡的。

对于此次事故,悲痛欲绝的胡某家属认为一众工友、福清市某钓具有限公司、福建省某建材有限公司应对此次事故负责,遂将其告上法庭。

经审理,福清法院认为,福清市某钓具有限公司、福建省某建材有限公司在分别覆盖的水泥板间留有30厘米宽的空隙,给行人带来安全隐患。在该案中,福清市某钓具有限公司、福建省某建材有限公司均未尽到安全防范义务,使得胡某不小心从缝隙掉入水沟溺亡,应共同承担75%的主要赔偿责任。此外,鉴于福建省某建材有限公司属于后覆盖水泥板施工方,应当负有更大的责任,福清法院酌定福清市某钓具有限公司承担35%的赔偿责任,应依法赔偿胡某家属各项损失288726元;福建省某建材有限公司承担40%的赔偿责任,应依法赔偿胡某家属各项损失329973元。

在该案中,胡某作为一个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未选择安全的公路人行道通行,也应对自己的死亡承担25%的次要责任。

此外,本次聚餐由胡某提出,在用餐过程中各方未恶意劝酒,结束后胡某也未表现出醉酒状态。故各工友不负有安全护送胡某回家的法定义务。原告主张胡某喝醉酒证据不足,不予采纳。其要求齐某、余某等工友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 责任编辑:王静     标签:福清 喝酒 身亡 意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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