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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首例环境污染案件宣判 一机动车企业因排放污水获刑

fq.fjsen.com  2018-05-14 17:45:40  王正夏 林文婷 林怡佳 来源:东南网福清频道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5月14日福清站讯(记者 王正夏 通讯员 林文婷  林怡佳)“现宣判被告单位福州某机动车附件有限公司和被告人余某、宋某污染环境一案……”随着法槌的一声敲响,近日,福清市首例污染环境案件一审的判决结果正式出炉。

据了解,为牟取不正当利益,2017年3月至6月,福州某机动车附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直接责任人宋某在未经环保部门环评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在该公司摩托车刹车蹄块生产线中设置表面处理工序进行试生产。

6月6日,福清市环境保护局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请示余某后,宋某立即组织工人对表面处理设施进行清洗,并通过设施旁的雨水沟将未经处理的清洗废水直接排入外环境。经福清市环境监测站监测,该公司雨水沟中废水的总铬、六价铬等重金属污染因子超标,其中,总铬最高排放浓度为86.2mg/L,达到国家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86.2倍;六价铬最高排放浓度为62.3mg/L,达到国家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311.5倍。

7月13日,余某、宋某向福清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得到相关证据证实。

对此,福清法院审理认为,福州某机动车附件有限公司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有重金属污染物总铬、六价铬的有害物质,其排放量均已超过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同时,余某系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宋某系该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

根据余某、宋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福清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单位福州某机动车附件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余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宋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 责任编辑:陈瑜辉     标签:福清 环境 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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