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9月13日福清站讯(记者 冯迪)记者从福清市医院了解到,根据《福州市医疗保障管理局关于调整我市公立医院机构普通门诊诊查费等项目价格的通知》(榕医保文〔2017〕50号)文件精神,9月12日起福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门诊诊查费价格进行调整,福清市医院根据上级文件,对门诊诊查费价格进行了相应调整(如图)。
福清市二级医院门诊诊查费调整情况
通知显示,此次诊查费价格调整按照公立医院医疗机构等级:三级医院、二级医院、一级医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三个级别档次,调整其普通门诊诊查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便民门诊诊查费等项目价格,同时取消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一般诊疗费。
据了解,此次通知中的诊查费价格调整,主要是为了进一步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逐步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不断优化医院收入结构,促进医疗机构规范诊疗行为。此次调整后的普通门诊诊查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便民门诊诊查费按规定同步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原收费标准部分保持原支付政策不变,调价增额部分按对应支付标准执行(附文末)。公立一体化村卫生所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一般诊疗费按原价格标准执行。
此外,根据通知内容,患者同一天由同一位医师多次诊治的,只收取一次诊查费。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病等三类慢性病患者在门诊就诊时,医师可视病情适当延长开具2个月门诊处方用量,方便慢性病患者就医治疗。
调价增额部分支付标准:
职工医保支付标准:普通门诊诊查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调价增额部分由医保统筹基金全额支付,便民门诊诊查费调价增额部分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3元。
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特殊病种)支付标准:在医保支付范围内,普通门诊诊查费,门急诊留观诊查费调价增额部分由医保统筹基金全额支付,便民门诊诊查费调价增额部分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3元。
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支付标准:在医保支付范围内,城乡居民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乡镇卫生院就诊,普通门诊诊查费调价增额部分由医保统筹基金全额支付。
省属公立医院门诊诊查费调整后,福州市参保人员在省属公立医院就诊的,医保支付标准按照福州市医保支付政策执行。
福州市公立医疗机构门诊诊查费价格调整和医保支付情况表(单位: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