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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坐福清公交起贪念 扒窃千元换来拘役四个月

fq.fjsen.com  2016-03-22 09:28:56  卢贤明 陈琳 来源:福清侨乡报  我来说两句

检察官说法:

2011年5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将扒窃直接规定入罪,对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3年4月4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扒窃”入刑去数额化、去次数化,意味着只要实施扒窃行为,无论数额多少,都是犯罪,都要追究刑事责任,而不是简单的治安处罚。

检察官提醒:

大家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注意防盗,尤其是在人多、周围环境复杂的地方要看管好自己的物品,外出购物、就餐时,贵重物品务必随身携带,不要将钱包、手机外露,时时处处都要有防盗意识,切莫因失窃了才后悔。

  • 责任编辑:周丽芬     标签:福清 社会 扒窃 公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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