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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卖摩托车给未成年人出事故 福清法院判决商家共担责

来源:东南网福清频道 | 作者:林灿萃 林怡佳 | 时间:2024-03-26

东南网福清3月26日讯(通讯员 林灿萃 林怡佳)两轮摩托车作为常见交通工具,颇受民众青睐。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摩托车属于机动车,驾驶摩托车上路的最低年龄为18周岁。但如果出售摩托车给未成年人发生事故,该由谁来担责呢?近日,福清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14岁的小蔡在摩托车维修店购买一辆无牌二轮摩托车。同龄人好友小陈见小蔡驾驶该摩托车颇为帅气,便有意购买该车,向小蔡提出试驾请求。小蔡见好友如此喜欢,便一口答应让其试驾。不幸的是因为驾驶技术不佳,小陈在试驾过程中与韩某某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及韩某某受伤的损害结果。经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小陈负本起道路交通事故全部责任,韩某某无责任。韩某某先后被送往多家医院住院治疗,术后仍瘫痪在床。经司法鉴定,韩某某为一级伤残,需终身护理。韩某某多次索赔无果,遂委托家人将摩托车维修店、小蔡、小陈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福清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涉二轮摩托车未登记上牌,未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小陈因过错导致韩某某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小蔡作为车辆实际管理人,将车辆交由无驾驶资质的小陈上路驾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摩托车维修店明知未成年人不得驾驶机动车及未成年人驾驶机动车对自身或他人人身安全存在极大安全隐患,但为促成交易牟取利益,与未成年人进行机动车买卖交易并将车辆交付其驾驶离开,放任机动车在未成年人之间流转,存在极大的社会安全隐患,社会责任缺失,摩托车维修店存在过错且与损害后果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结合上述各方当事人过错情况及对于本案损害后果之间的原因力比例,最终确定小陈、小蔡、摩托车维修店分别对受害者的损失承担70%、20%、10%的侵权赔偿责任。最终,福清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小陈赔偿韩某某各项损失2184136元,小蔡赔偿韩某某各项损失624039元,而小陈、小蔡为未成年人,其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未成年人无本人财产赔偿部分,由二者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摩托车维修店赔偿韩某某各项损失3120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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