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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人民政府印发《福清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来源:东南网福清频道 | 作者:王倩雯 | 时间:2023-12-06

东南网福清12月6日讯(记者 王倩雯)日前,福清市人民政府发布《福清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据了解,《福清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融政规〔2022〕2号)自2022年7月18日印发实施以来,对进一步规范福清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保障农村村民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暂行办法有效期仅一年,现已失效。为进一步对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中“一户一宅”、申请审批流程等问题予以规范,近日,福清市人民政府印发了《福清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该办法包含了总则、宅基地的配置、“一户一宅”与“一户多宅”、宅基地审批条件、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程序、附则等七个章节的内容。

办法明确了宅基地的配置。宅基地和建房申请以户为单位提出。此处的户以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认定的股权户为参考,并对分户、并户的情形进行规定。在配置宅基地时,户内人员需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此外,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丧失情形和程序、基准日后新增人员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和程序等进行规范,并明确在股权户分、并户或股权户内成员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更换《股权证》。

办法明确了“一户一宅”与“一户多宅”的情形。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当农户拥有两处或以上宅基地,且宅基地总面积超过福清市规定的标准时,即是“一户多宅”。但具有以下情形的,不认定为“一户多宅”:(一)1999年1月1日以前,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已合法登记的;(二)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房屋,又通过依法继承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三)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房屋,又通过司法裁判受法律保护的方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四)实际拥有多处宅基地,但具备分户条件未分户,且分户后宅基地面积不超过福清市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的。

办法明确了宅基地审批条件。农村村民建房应当进行申请。村民建房申请应当符合以下任一条件:(一)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建或扩建住宅的;(二)同户中兄弟姐妹或子女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要求分户的;(三)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实施镇(街)、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安置的;(四)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五)原有住宅属 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六)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七)村民自愿无偿退出全部旧宅基地的;(八)法律法规和省、市(县)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明确了各级部门在农村宅基地管理与审批中的职责。按照“县级主导、乡镇主责、部门指导、村级主体、村民参与”原则,明确职责分工。其中,福清市人民政府负责工作部署、用地保障、力量配置、督查落实和责任追究;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服务责任;村民小组、村级组织做好宣传、审核、监督宅基地管理与审批工作。

此外,该办法还明确了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的程序以及农户申请需提交的材料、宅基地审批管理资料保管的要求、办法解释单位及有效期等内容。

《福清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的实施将有助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流程,提高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水平,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推进乡村振兴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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