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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网福清11月27日讯 近日,福清市出台《福清市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对烟花爆竹的销售和燃放进行了详细规定。
根据规定,福清市禁止在以下场所和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风貌区、历史建筑群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内,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其周边一百米范围内;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桥、立交桥、人行天桥、隧道及地下通道;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养)老院、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风景名胜区和林地、公共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南岭镇马斜村、梨洞村和城头镇南冲村辖区内涉及机场净空保护区范围;福清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同时,福清市还在市中心城区划定了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该区域东至清繁大道-融宽环路,南至创业大道南侧200米,西至福政路,北至清繁大道-狮山隧道。在这个区域内,农历腊月二十九日至正月二十九日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则禁止燃放。
为确保市民在燃放烟花爆竹时的安全,福清市政府特别强调,市民在燃放烟花爆竹时应当自觉遵守政府规定,不得在禁燃地点和限燃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同时,应当遵守安全要求,不得有下列行为:在建(构)筑物内燃放或者从屋顶、楼道、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行人、车辆、建(构)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影响道路交通安全;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此外,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监护人委托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看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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