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3家医疗机构被行政处罚 最高罚款1.2万元
2024-03-22 17:11:22 来源:东南网福清频道 责任编辑:郑梦婷 我来说两句 |
东南网福清3月20日讯(见习记者 李若泓)近日,福清市发布一批行政处罚通知。 福清康福医院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福清市卫生健康局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规定,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00元。 福清亮睛眼科医院有限公司因医师未按规定在病程记录上签名,且手术室缓冲间放有卡式蒸汽灭菌器(用于消毒临时用眼科器械),福清市卫生健康局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及《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和《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整改,并罚款人民币12000元。 福清友好医院因未按规定制定和实施医疗质量安全http://fq.fjsen.com/管理制度,住院部的交接班未签名,手术病历中无手术讨论记录,经过调查核实,福清市卫生健康局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罚款人民币10000元。 |
相关阅读:
- [02-01] 福清市领导深入医疗机构督导安全生产工作
- [12-06] 连江设立县医疗机构投诉受理中心 公布举报电话
- [07-05] 福清市多家医疗机构可预约三伏灸
- [02-23] 福清市6家基层医疗机构上榜全省“优质服务基层行”达标名单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