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福清一银行共被罚100万
| 2023-09-01 16:54:40 来源:东南网福清频道 责任编辑:郑梦婷 我来说两句 |
东南网福清9月1日讯(见习记者 陈紫莹)近日,据中国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公开信息显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福清镜洋支行、福清城头支行因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分别于8月7日和8月22日,收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福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合计被罚100万元,并有2人分别被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3年、16年。 具体信息如下: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法人/主要负责人:阮忠强),因迟报案件信息,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关于印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罚款20万元(闽金罚决字〔2023〕4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城头支行(法人/主要负责人:林泽杰),因对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依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部分领域风险防控工作的通知》第三条,《关于严禁柜台违规行为防范案件风险的意见》第一点第(三)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城头支行处以30万元罚款;禁止当事人董剑平从事银行业工作3年(闽金罚决字〔2023〕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镜洋支行(法人/主要负责人:王挺),因对员工代客保管支付工具排查不到位,依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金融机构做好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工作的通知》第二点第(二)项,《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银行业务和员工行为管理的通知》第二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镜洋支行处以50万元罚款;禁止当事人黄琇棱从事银行业工作16年(闽金罚决字〔2023〕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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