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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按照规定使用废气防治设施 福清一公司被罚2.58万元

2023-08-18 16:08:19 作者:林学武 来源:东南网福清频道  责任编辑:杨子锋   我来说两句

东南网福清8月16日讯(本网记者 林学武)近日,福州市福清生态环境局公开今年8月7日至8月13日行政处罚情况。

福建省木缘名居木制品有限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使用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防治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和《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2021年修订版)的规定被行政处罚,共处罚金25800元。

具体处罚公示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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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二)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立、保存台账的;

(三)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四)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六)工业生产、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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