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城乡居民医保生育报销政策调整
2022-07-22 14:57:55 来源:福清新闻网 责任编辑:张碧芳 我来说两句 |
福清新闻网7月22日讯(记者 滕端钦)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8月1日起,福州市城乡居民医保生育报销政策调整,由原来的人均定额补助调整为按城乡居民住院待遇报销,即生育医疗住院费用根据医院等级进行报销。 据了解,调整前的居民医保生育报销政策为:符合我省计划生育规定的城乡女性参保居民,每次生育(含顺产、剖宫产)医疗费用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给予一次性定额报销800元/人,但病理性产科医疗费用执行城乡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政策。调整后的政策为:参保人员每次生育(含顺产、剖宫产)医疗费用都可以按医院等级进行住院报销。其中,三甲及市外医院起付线800元,支付比例55%;三乙(含专科三甲)医院起付线400元,支付比例65%;二级医院起付线300元,支付比例80%;一级医院、社区门诊起付线150元,支付比例90%。医保生育报销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 相关部门人员为记者算了一笔账,假如某产妇因生育在某二级医疗机构住院,政策范围内费用是6000元。政策调整前,该产妇一次性定额报销800元;政策调整后,医保报销费用=(政策范围内费用-起付线)×报销比例,即(6000-300)×80%=4560元。同样的费用,政策调整后,参保人员将多报销3760元。 |
相关阅读:
- [07-07] 福州医保便民服务再提速 优化提升“全市通办”“省内通办”“跨省通办”事项
- [07-06] 福清市新增10家福州市医保定点单位
- [06-16]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保缴费基数调整申报开始 城乡居民基本医保6月30日前参保有补助
- [06-15] 7月1日起福州市职工医保住院待遇提高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