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税务局讲解政策 个体户享受所得税优惠
2021-11-25 11:46:24 来源:福州新闻网 责任编辑:张碧芳 我来说两句 |
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钟魁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您属于个体工商户,截至2021年第三季度,您自行申报的生产经营所得为40多万元,符合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可以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10月中旬,福清市某汽车配件店老陈接到了税务干部政策宣传辅导电话,收到了一份政策红包。 电话里,税务干部深入细致地为他普及了优惠新政,据测算,新政策共为该纳税人减免个人所得税约500元。据介绍,该税收优惠政策将持续至2022年底。针对这些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福清市税务局采取“一对一”的辅导方式,让这些个体工商户充分享受国家最新的优惠政策,让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 案例点睛: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 |
相关阅读:
- [08-14] 福清个体经济快速发展 个体工商户超14万户
- [10-26] 福清市个体工商户“两证整合”登记改革
- [10-28] 东张税务分局宣传医保社保征缴政策
- [11-03] 福清市税务局进企业宣传减税降费政策
打印 | 收藏 | 发给好友 【字号 大 中 小】 |
国新办发函[2001]232号 闽ICP备案号(闽ICP备05022042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 编号:35120170001 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 闽网文〔2019〕3630-217号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移动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证号:1310572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闽)字第085号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新出网证(闽)字12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闽B2-20100029 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闽)-经营性-2015-0001
福建日报报业集团拥有东南网采编人员所创作作品之版权,未经报业集团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和传播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591-87095403(工作日9:00-12:00、15:00-18:00) 举报邮箱:jubao@fjsen.com 福建省新闻道德委举报电话:0591-8727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