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南网9月27日福清站讯(记者 王正夏)看车时当面向销售人员指定了“心仪”车辆,事后竟发现,自己实际购得的车辆并非当时指定的那辆。近日,家住福清市江阴镇的陈女士向东南网福清频道反映了她的“遭遇”。
购得的车辆与看车时的不同 消费者提出质疑
陈女士介绍,20日,她和家人前往位于福清市石竹街道清荣大道中段的福建波士运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订购奔驰汽车。
“交好首付后,我便与销售人员一同去仓库看车。当时,我就跟销售人员指明,我要现场看到的这辆车。”陈女士告诉记者,出于谨慎考虑,她还顺手将现场看到的那部车子的车架号拍下。
让陈女士怎么也没想到的是,自己顺手拍下的照片竟真起了“作用”。
24日,4S店将陈女士购得车辆的信息发送给她。通过核对,陈女士发现,4S店发送的车架号信息与自己当时拍摄的并不相同。对此,陈女士怀疑4S店提供了一辆存在问题的车给她。
“如果车子没问题,4S店为什么在没有告知的情况下擅自调换车子。如果我当下没有拍下车架号,岂不是完全被蒙在鼓里。”陈女士认为,车子如果要进行调换,4S店也应该先征求她的意见。
4S店:是按正规流程进行操作的
随后,记者联系上4S店销售经理陈先生。
“由于店内销售人员众多,我们一般都是按照先到先得的原则交付车辆,不会为某一位消费者预留特定的某一辆车。”陈先生表示,正常情况下,销售人员在订车时只会与消费者确认车型、颜色及其他的配置信息,并不会特地确认车架号。
陈先生还告诉记者,陈女士看车时有提起购买所看车辆一事,并私自拍下车架号信息,但事后并没有将具体的车架号信息反馈至4S店,也未书面签订协议指定购买该辆汽车。所以,4S店只能按正规流程将满足陈女士正常要求的车辆交付给她。
“为了让陈女士有个好的购车体验,我们交付给陈女士的车辆还是最新到店的。如果她对车子的质量不放心,需要第三方进行鉴定,我们也会积极配合。”陈先生表示。
律师:若看中一部车子 需书面约定车架号等信息
对此,律师表示,根据《合同法》,消费者购买新车时,如果已经看上了一部车子,和经营者仅仅在书面合同中约定车辆的型号,但未约定车架号或发动机号等信息,则车行仅仅负有履行交付合格同型号车辆的义务。
在上述案件中,陈女士未能提供聊天记录、微信或者语音记录明确指定某辆车子作为交货标,且未与4S签订书面协议,因此,4S店并未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此外,律师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新车时,如果已经看上了一部车子(非此车不要),那么需要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车辆的型号、车架号或发动机号等信息,如此一来,车行就应当履行该约定义务。
陈女士拍的车架号(陈女士 供图)
4S店出示的车辆信息(陈女士 供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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